第一章 总则
机工弗戈出海领航奖(以下简称“出海领航奖”)是由德国弗戈传播集团(Vogel Communications Group)与北京机工弗戈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联合发起,是面向机床工具及机械工业领域的国际化科技奖项。该奖项涵盖机床、功能部件、刀具、检测、数控系统、工业软件及自动化集成等全产业链,旨在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与全球化发展。
德国弗戈传播集团成立于1891年成立,拥有超过100个专业媒体频道,130余年来一直致力于企业在全球制造业领域的B2B传播。
北京机工弗戈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是由德国弗戈传播集团与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于1996年合资组建,旗下拥有 MM 现代制造、A 汽车制造业、PS 流程工业、PHT制药、LP实验与分析等专业传播服务品牌。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技创新出海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充分调动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机械工业科技创新,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创新型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应当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
第三条 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应保持公益性、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将奖项授予追求技术、潜心攻关、创新突破、创造价值的行业科技工作者。领航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五条 领航奖的组织机构由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和办事机构组成。设立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奖项的指导和管理。领航奖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初评工作。奖励管理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奖项的最终评审工作。机工弗戈出海领航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出海领航奖励工作办公室”)为办事机构,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办法,负责制定领航奖的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年度评审活动。
第六条 出海领航奖开展科技奖励活动,坚持公益原则,相关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机工弗戈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项的设置
第七条 出海领航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业装备产品及工艺等重大技术创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实用性;
(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八条 以下成果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不宜公开的成果;
(二)存在知识产权归属及完成单位、完成人争议的成果;
(三)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
第三章 机工弗戈出海领航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评奖条例申报,提供申报材料,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评审、异议处理等工作中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领航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被有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建立覆盖机械工业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十二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和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领航奖评审公平、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三条 出海领航奖每年评审一次,采取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终评等两级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出海 领航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专业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进行初审。专业评审组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则和评审标准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办法由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制定。
第十五条 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对拟授奖者及组织履行告知义务,授奖前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个人或组织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实名方式提出。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按照异议处理规则和程序对异议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奖励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出海领航奖授奖名单由德国弗戈传播集团和北京机工弗戈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社会发布,进行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通过相关报刊杂志、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多种媒体形式,宣传领航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并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十八条 出海领航奖授予企业的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禁止使用领航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海内外知识产权,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领航奖的,一经核实,经报请奖励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出海领航奖项如引起海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奖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出海领航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申报、评审领航奖的各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一经核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30日起施行。
机工弗戈出海领航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326099
E-mail: hefa@vogel.com.cn zhangfengjuan@voge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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